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华大学〔2021〕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研究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科学有效开展评审工作,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全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规定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个人档案转入我校,不含本校在职人员)。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和普通三类学业奖学金;奖励名额根据学校文件来具体确定。
第五条 研究生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学籍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方可参评;
(二)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奖学金;
(三)延迟毕业的研究生,不参评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章 奖学金类型和奖励标准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人。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
硕士生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0元/人;硕士生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硕士生普通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一年级5000元/人,二、三年级4000元/人。一年级研究生不参与学业一、二等奖学金评选,只参与普通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研究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无不及格课程,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其中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四)积极参与体育锻炼、体育竞赛与训练、体育素养讲座培训等,身心健康;
(五)积极参与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田野调查等活动;
(六)积极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活动、文学艺术类活动等;
(七)社区表现分不低于98分。
第九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取消当学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当学年违纪受处分;
(二)因本人原因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计划进度。
第十条 研究生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取消在校期间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评奖学金:
(一)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
(二)担任班长、团支书、党支部书记、校院级研究生会负责人及以上、校院级团委部长及以上学生干部满一年,考核优秀;
(三)积极参加科创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表现优异。
第四章 评分细则
第十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采取积分制,积分包含三个部分:学年课程成绩、科研成果分、学生活动分。
评定总分由下面公式计算确定:
二年级评定总积分=课程成绩平均分+科研成果分+学生活动分。
三年级奖学金评定总积分=科研成果分+学生活动分。
第十三条 学年课程成绩认定及计分办法
(一)学年课程成绩(不含重修课程、跨学科补修本科主干课程)且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年课程优良率原则上不低于80%;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的学年课程优良率原则上不低于70%;参评二等学业奖学金的学年课程优良率原则上不低于60%。
(二)仅计算奖学金评定年度内的学年课程成绩,当年度未不需要参加课程学习的,不计算该项分数。
第十四条 科研成果认定及计分办法
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科创竞赛获奖等几个部分,其它科研成果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讨论决定。科研成果必须在所评选学年内取得(当学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以前申请奖学金用过的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一)论文
1.期刊论文
参照《华侨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将期刊论文进行分类计分,期刊分区认定统一采取中科院JCR期刊分区(按基础版大类分区)。
(1)发表论文收录类别及对应认定分数:
特刊收录论文(不包括《中国科学(中英文版)》)每篇计分100;
一类A(SCI一区、《中国科学(中英文版)》)每篇计60分;
一类A(SCI二区)每篇计32分;
一类A(SCI三区)每篇计20分;
一类B(SCI四区)每篇计14分;
一类B(EI正刊收录)每篇计8分;
二类A每篇计6分;
二类B每篇4分;
三类及以下的论文不计分(会议论文参照下文)。
(2)论文发表学生作为第一作者,按100%计算分数;导师作为第一作者、学生作为第二作者,按80%计算分数;其余排名不计算分数。
(3)期刊论文必须见刊或online(录用通知不予认定),且EI、SCI收录必须出具图书馆检索证明。
(4)论文成果第一单位署名单位必须为华侨大学。
2.会议论文
(1)会议论文必须是参与国内外召开的国际会议且被EI、SCI收录的会议论文,未检索的不可计分。
(2)会议论文须由学生本人在会场(因疫情原因,线上报告等同会场报告)做口头报告可计4分,仅张贴海报或投稿论文计2分。申报时须提供大会邀请函、口头报告的现场照片、差旅行程单等作为佐证材料,证明材料需导师审核签字确认。
(二)专利及软件著作权
(1)参与评奖的发明专利需为授权发明专利,且本人作为第一权利人,或导师作为第一权利人,本人作为第二权利人。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需已授权且本人为专利第一权利人。
(2)已转化的每项发明专利计30分,不限数量;未转化的每项授权发明专利计20分。
(3)已转化的每项实用新型专利计6分;未转化的每项实用新型专利计3分。
(4)已转化的软件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计2分;未转化的每项软件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计1分。
(三)科创竞赛获奖
(1)研究生科创竞赛包含国家级和省部级两类。
(2)国家级竞赛获奖团队排名第一计分如下:一等奖(金奖)计分32分;二等奖计分20分;三等奖计分12分;
(3)省部级竞赛获奖团队排名第一计分如下:一等奖(金奖)计分12分;二等奖计分8分;三等奖计分4分;
(4)同类科创竞赛奖励中,排名每往后一名,分值计为前一名的50%。
(5)上述研究生科创竞赛具体为“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等四大类,同一个参赛项目只认定一次,采取就高原则。
(6)其它不在上述目录的竞赛项目按照对应国家级或省部级级别计分的50%折算,保留最小计算单位为0.5分。如有疑问申请需由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共同裁定;竞赛等级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小组评级给分。
第十五条 学生活动分认定及计分办法
学生活动是指学生在校期间的考勤、文体获奖、担任学生干部职务等综合表现情况。计算细则如下:
(一)担任研究生干部职务满一年或一届,工作认真负责通过考核的,按以下标准加分:校、院研究生会主席、学生党支部书记加3分;校、院研究生会副主席、班长、团支书加2分,党支部支委、校、院研究生会部长加1分,其他班委及校、院研究生会干事考核优秀者加0.5分。该项不累计加分。
(二)体育类:参加校级运动会单项比赛,个人获得前三名的同学分别加2分,1分,0.5分。团体比赛获奖,每位团体成员得0.5分。
(三)文艺类(含辩论赛等):参加校级文艺比赛、获得前三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团体比赛获奖,每位团体成员得0.5分。
(四)以上获奖评分必须提供证书复印件,以证书上名次、等级为准。
第十六条 违规违纪扣分
当学年无故不参加研究生集体活动(如学术活动、党团学习、各类测试、升旗仪式等)的,每缺席一次扣1分;未按规定请销假的,一次扣1分;实验室、自习室卫生检查有被通报批评的,每通报一次扣1分;社区有违规违纪的,社区每通报一次扣1分。情况严重的取消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学校文件提出本细则以外其他条目或要求的,参照学校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奖学金的申请
第十八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需要提交纸质档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国家奖学金审批表一式三份;成绩单和成果佐证材料均为一式一份),填写一份电子档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报送汇总表。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需要提供纸质档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审批表、成绩单和成果佐证材料各一份,填写一份电子档华侨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报送汇总表。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10月4号之前可自愿提交申请,并按要求上交纸质申请材料至学院团委229办公室,各类电子档汇总表以班级为单位发到15581@hqu.edu.cn。评审工作小组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缴交材料或材料不全者不予推荐。
第二十条 所有申请材料按审批表、成绩单、成果佐证材料的顺序整理好后提交,其中论文发表证明需提供(封面、封底、版权页、论文内页,SCI、EI类提供图书馆盖章的检索证明、其他期刊提供知网检索证明),专利、软著等材料提供专利证书、软著登记证书等。
第二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
第六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辅导员、行政教学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按照民主评选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后,经学院评审小组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处将复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终审并确定名单。
第二十四条 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示期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会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处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统一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学校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学金和获奖证书。普通学业奖学金只发放奖学金,不发放证书。
第二十六条 获奖学生如欠缴学费,所获奖学金原则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生奖学金申请材料评判采取分数制,根据评分进行综合排序,原则上按照分数高低确定奖学金等级。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解释权归亚洲必赢国际437app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