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从事教育工作30年(女25年)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我校决定在今年教师节期间,为从事教育工作30年(女25年)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颁发福建省人民政府《荣誉证书》和慰问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开展教师节庆祝活动的通知》(教办字〔1986〕019号)、《关于给予从事教育工作三十年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教人〔1989〕083号)和1996年3月由福建省人大通过并施行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等规定,凡属我校在职干部编制教职工,从事教育工作30年(女25)年以上的,均可申请荣誉证书。
二、从事教育工作30年(女25年),系指从事学校工作的年限,其年限计算办法如下:
1.截止到2012年8月31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满30年(女25年);
2.原从事学校教育工作,在历次运动中因冤、假、错案,曾一度离开岗位,落实政策后继续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离校这段时间作为教育工作的年限计算;
3.原从事学校教育工作,后带薪考取研究生,毕业后又回到学校工作的,学习期间可连续计算年限(非带薪考取的研究生不得计算为教育工作的年限);
4.原从事学校教育工作,“文革”期间下放劳动离开工作岗位,以后又回到教育工作岗位的,这段时间可作为连续教育工作的年限计算;
5.经过组织批准,参加同级或上一级学校进修学习或培训(调干),其学习期间可计算年限。
三、以上年限计算办法不涉及其他待遇。
四、往年已颁发荣誉证书者(包括从外单位调入我校且原单位已颁发该证书者),均不再予以颁发。
附件:华侨大学申报2012年从事教育工作30年(女25年)荣誉证书登记表
人 事 处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抄送:校领导。
|
华侨大学人事处2012年6月8日印发
|